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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1日前各用工单位新规定新政策
发布时间:2016-01-03 20:06:00 点击:
为贯彻落实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),确保2016年3月1日前各用工单位按规定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低至其用工总量10%以内,保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,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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